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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10]78号】

    时间:2010-06-20编辑:管理员来源:电力工业部点击:647 返回前一页

          本《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以下简称指标)是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6 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 207 号)要求,由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原《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1997)进行修订和补充的基础上编制完成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近年来颁布实施的一系列有关合理、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为指导思想,结合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的特点,在进行广泛调查研究和总结2000 年以来电力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和生产运行实践经验,借鉴国内外相关建设项目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的最新成果,以平均先进的生产工艺、规划设计、技术经济水平和通常的场地条件下的建设标准为编制原则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生产、管理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指标共分三篇,第一篇为火力发电厂建设用地指标,第二篇为核电厂建设用地指标,第三篇为变电站和换流站建设用地指标。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以及燃煤、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生物质能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和厂外工程建设用地指标,核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和其它设施建设用地指标,变电站和换流站站区建设用地指标等。
          与原《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1997)相比,本标准主要有下列变化:
          1.增加了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生物质能以及核电厂和换流站站区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2.增加了各功能区域单项用地指标,并补充了脱硫、脱硝、再生水处理、圆形煤场、球形煤场、汽车运输、直接空冷、间接空冷、排烟冷却塔、超大型冷却塔、海水淡化、1000MW机组以及750kV 与1000kV 等级变电站、500kV 换流站等功能模块用地指标。

          3.本指标第一篇的燃煤发电厂,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厂,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发电厂中除气化装置、空分装置、脱硫净化装置区域建设用地单项指标外的厂区建设用地指标和第三篇的变电站和换流站站区建设用地指标为强制性指标,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第一篇的生物质能电厂以及第二篇的核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为指导性指标,一般宜遵照执行。


      附件1: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建标[2010]78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