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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编制审查工作的通知

    黔自然资函〔2024〕684号

    时间:2024-07-10编辑:来源:贵州省自然资源厅点击:16 返回前一页


      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以下简称“专章”)编制、审查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30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编制与审查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473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用地预审和选址审查报批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严守资源资产安全底线,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严格耕地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在项目选址工作中切实落实好项目建设选址选线要求和结果,统筹规划选址、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生态和历史文化保护、矿产资源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地质灾害风险防控等要求,加强多方案比选,在满足功能需求、技术安全和合理投资的前提下,促进建设项目不占或少占耕地,合理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国家重要矿产保护区和地质灾害高风险区等敏感区域,将规划选址论证、耕地踏勘论证、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论证、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节地评价等论证事项合并办理,编制专章并纳入用地预审申报材料,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

      二、适用范围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和村庄建设边界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用地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应编制专章;除上述类型之外的其它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或是占用耕地达到总用地面积的50%以上的,参照本通知要求编制专章。编制专章的建设项目,在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时,不再单独编制相关技术报告。建设项目仅需办理选址意见书的,不需要编制专章,但若为邻避类或涉及邻避类功能的,仍须按照相关规定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已经通过规划选址的建设项目,对土地用途、项目选址位置规模等重大事项进行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规划选址。

      重新预审项目选址发生重大变化,原预审时不涉及、重新预审时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应编制专章,其他重新预审项目不需编制。办理农用地转用时,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空间位置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组织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全部为自然保护地的,应按照省有关要求,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论证。

      三、编制内容及要求

      (一)专章由项目建设单位具体负责编制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单位编制,其中涉及规划选址的建设项目应满足相应资质要求;专章编制可邀请可研编制单位一同配合。参与建设项目联合选址选线的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强对编制工作的指导,避免一个建设项目重复编制多个技术报告,切实提高专章编制质量及论证效率。其中,报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预审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涉及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预审层级在市(州)级和市级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二)专章需按照《工作指南》相关要求进行编制(详见附件1),成果包括文本、附件、图件。专章需整合现有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节地评价、占用耕地踏勘论证、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论证、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论证等技术报告的核心内容,在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时,编制专章的项目不再另外单独编制和提供相关技术报告。其中,项目涉及占用耕地踏勘论证的,重点论述占用耕地的合理性必要性;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点论述占用规模的合理性必要性;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重点论述其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充分性,并说明是属于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还是属于允许占用情形等内容,有限人为活动应明确属于管控规则中的具体情形。

      专章文本编制大纲详见附件2,提供的附表详见附件2-1、2-2、2-3、2-4,图件编制要求详见附件3。

      (三)备选方案不少于两个,如选址选线具有唯一性建设项目,应说明备选方案的唯一性。备选方案需按照《备选方案主要指标对比表》(对比表中的基本情况可按照项目类型进行调整)中的主要指标,包括投资概算、规划“一张图”情况、选址选线约束性、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环境影响等指标进行对比,在满足功能需求、技术安全和投资合理的前提下,优先选择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少、耕地占用少或质量差、生态环境影响小的方案,通过定量比较和定性分析,确定总体较优的备选方案作为推荐方案(详见附件2-1)。

      (四)项目选址选线需与相关专项规划充分衔接,应说明备选方案与地震洪水、地质灾害、矿产资源、历史文化保护、生态保护、必要基础设施、重要设施、安全防护、生态环境等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评估情况。项目建设用地涉及自然保护地、历史文化保护、重要生态资源、重要设施等情形的,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意见或具备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出具的意见。推荐方案应符合安全风险隐患小、满足“邻避”要求、对各专项规划实施无影响或影响最小等要求。

      (五)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线性工程占用耕地超100公顷、块状工程占用耕地70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不包括水库类项目)的建设项目,需说明耕地踏勘情况。项目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需论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同时说明能否在本区域内进行补划、数量和质量能否达到要求;本区域内无法落实补划的,应说明原因,并提供承担补划任务的县级人民政府意见,以及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四、论证评审形式及要求

      (一)论证评审权限

      按照便捷高效原则,报自然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预审的火电厂、垃圾焚烧发电、医疗固废处置、输油气管线(不含市政管线)等风险性、影响性较大和跨市(州)的建设项目,以及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建设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或委托厅直属事业单位组织专家对专章进行论证;除上述建设项目外,省自然资源厅预审的其他建设项目,专章由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预审层级在市(州)级及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对应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对专章进行论证;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共同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对专章进行论证。

      (二)论证评审程序

      1.申请论证。专章论证评审工作,应在建设项目联合选址选线后、申报用地预审前完成,编制完成的专章须征求所在地自然

      2.论证评审组织形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选址选线情况,从本级或上级专家库中选取不少于5名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行业专家开展专章论证工作。论证评审由项目用地涉及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专家组、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单位、设计单位等参加。若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应邀请林业、生态环境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会;若项目涉及占压或穿越文物保护区、生态敏感区、重大基础设施、军事设施等,但未取得相应主管单位支持性意见的,应邀请相应单位参会并明确意见。

      3.实地踏勘要求。专章结合预审阶段的实地踏勘一并开展,项目如涉及组织实地踏勘,可重点选取占用耕地面积较大、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重点地块,以及存在重大“邻避”关系和涉及选址安全的重要区域,其中线性建设项目实地踏勘地点不应少于2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30公顷以上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地踏勘;其余的委托市(州)、贵安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实地踏勘工作由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由有关专家组成的专家组、项目建设单位、报告编制单位、设计单位共同参加,编制单位和设计单位应提供相关图件资料,并介绍项目相关情况。在开展实地踏勘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步组织论证会议。

      (三)论证评审要点

      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2.项目选址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符合性,对周边建设用地布局的影响分析,为减少不利影响采取的措施和建议。

      3.项目选址是否与所属行业规划、生态环境、重大基础设施、“邻避”要求、文物保护、防灾减灾等方面相协调。

      4.有用地标准的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相关土地使用标准情况;无用地标准或超用地标准的项目,项目规模、功能分区等是否科学合理,是否与本省节地项目或节地案例库内同类型、同地貌的用地案例进行对比分析论证,是否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

      5.项目占用耕地规模的合理性、必要性和补充耕地的可行性。

      6.项目若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明确是否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要求,并对永久基本农田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分析。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情况分析、补划地块现状图、坐标及补划方案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适度提供。

      7.项目若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明确是否符合允许有限人为活动或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的国家重大项目占用情形,重点论述不可避让性,分析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并说明是否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占压生态保护红线。

      8.项目对自然资源部门联合选址选线意见的落实情况。

      (四)论证评审结果

      1.评分标准。按照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审查评分表对专章进行量化评分,划分为不合格(60分以下)、一般(60.0-

      80分)、优良(80.1-100分)。专章成果不符合要求、质量不合格的予以退回,质量一般的提出补正意见,优良的原则上不提出优化选址意见。存在一票否决情形,即: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的;或是不符合规划且不属于规划允许修改情性的;或是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符合占用规定的;涉及生态保护红线,项目不符合允许有限人为活动或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的国家重大项目占用情形的;或是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成果批复后核心保护区)等情形之一的,专章也不予通过(详见附件4)。

      2.评审结果要求。参会专家需在论证会议上按照审查标准对

      专章进行量化评分(详见附件4),并填写专家个人意见表。评分结果分为优良、一般、不合格三类,对评分结果为不合格的,专家组应现场作出不予通过的结论;对评分结果为优良或一般的项目,专家组组长应梳理汇总各专家和其他与会人员意见,于2个工作日内向编制单位出具专家意见汇总表。编制单位应及时修改完善专章,并根据论证会议要求按期提交专家组审查。专家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后,对符合要求的向编制单位出具专家组论证结论,并报对应审查层级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未按时提交修改完善后的专章,或提交2次后仍不符合审查要求的,应重新申请论证。

      五、其他要求

      (一)专章及审查意见作为用地预审审批的重要材料,是部、省用地审批“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检查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专章的编制工作,严格按照《工作指南》的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编制和审查工作。

      (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经论证通过的专章作为申请办理用地预审的要件之一,连同专家意见、专家评分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等材料一并向有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未提交专章和论证通过结论等材料的,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用地预审审查。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将经论证通过的专章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用地报告的相关章节。

      附件:1.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成果要求

      2.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文本大纲

      3.备选方案主要指标对比表

      4.推荐方案用地情况表

      5.推荐方案涉及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统计表

      6.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情况表

      7.专章图件名称及主要表达内容

      8.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专家审查评分及论证评审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