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用岛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审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21号)、《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报部建设项目用地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审查工作的函》(自然资空间规划函〔2024〕251号)相关规定,为扎实做好县级以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未批复地区的要素保障用地报批相关工作,现将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评估相关事项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行文程序。项目用地不涉及跨市(州)行政区划的,由项目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呈报申请出具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评估意见的请示(以下简称呈报请示)。项目用地涉及多个市(州)的,由所涉及的市(州)人民政府联合行文呈报请示;或由所涉及的市(州)人民政府分别出具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说明报项目相应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呈报请示。请示内容对照21号文要求拟写,其中相关管控要求符合性只需体现结论性意见。评估报告和矢量数据,可作为请示文件附件,径送省自然资源厅。
二、关于评估报告。我厅已对照21号文要求,拟订了评估报告的编制大纲供各地参考(附件1)。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评估的主要内容,均为建设用地组卷报批的核心内容,不涉及额外增加的工作量,各地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为基层减负,不得将其作为新增工作要求另行委托技术单位编制,不得以编制评估报告为由增加基层和业主单位负担。
三、关于矢量数据。按照21号文关于总体规划成果数据未汇交情形的相关规定,各地应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和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数据汇交要求的函》(自然资办函〔2024〕1301号)中附件3要求,制作用地范围矢量数据和项目范围线内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局部矢量数据,我厅已制作数据库模板(附件3)供各地参考。其中,报自然资源部审查和国务院审批的项目用地,数据目录结构按照国家最新要求组织,矢量数据提交前须通过国家下发的离线质检软件进行成果质检,方可在用地报批阶段在线上报国家,相关细化要求详见《报国务院审批的用地用海用岛重大项目上报流程》(附件2)。
四、严格工作要求。各地在进行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评估时,要严肃对待、严谨组织、严格把关,对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确保评估材料相关内容与用地报件的用地边界和用途、报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数据库相应内容一致。
五、关于国批城市。贵阳市属国批城市,我厅已于2024年7月29日向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传达和解读当前自然资源部关于国批城市项目用地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审查的要求,涉及贵阳市(含三县一市)的用地报批事项,请咨询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处、管制处主要负责同志。
六、其他相关事项。2024年7月1日前未取得用地预审复函或用地批准文件的报批用地,均需按要求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评估,呈请省人民政府出具意见。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农村批次用地,无需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评估报告。各地不得以“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未批复、没有村庄规划、村庄规划未入库、没有占补平衡指标”等为由,在村民建房和乡村乡村建设项目用地报批上不作为、慢作为。
附件1
XX项目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以单独选址项目或批次用地为基本单元进行编制,包括三个方面内容:项目立项背景、必要性和基本情况,批次用地应逐项目进行说明;项目用地与相关管控要求的符合性分析,批次用地可对全部地块整体进行分析;评估结论。建议以PPT的形式图文并茂表达评估报告内容。具体如下:
一、项目立项背景、必要性和基本情况
项目立项背景。项目是否列为国家、省、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是否取得项目立项批复或规划依据;是否纳入行业主管部门专项规划和近期建设项目库等。
项目建设必要性。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建成后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区位坐落、用地规模、建设内容、报地方式等。项目用地规模、布局、建设时序是否与正在报批的《XX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及“一张图”一致。
二、项目(批次)用地与相关管控要求的符合性分析
(一)项目(批次)用地与“三区三线”等的关系分析
1.项目用地与永久基本农田关系示意图(简要说明:不涉及/若涉及,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项目(批次)用地与生态保护红线关系示意图(简要说明:不涉及/若涉及,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项目(批次)用地与城镇开发边界关系示意图(简要说明:批次用地是否全部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单独选址用地是否不涉及/若涉及,地方政府是否出具与国土空间规划影响性说明)。
4.项目(批次)用地与自然保护地关系示意图(简要说明:不涉及/若涉及,是否征得同级林业部门同意)。
5.项目(批次)用地与饮用水水源地关系示意图(简要说明:不涉及/若涉及,是否征得同级环保部门同意)。
备注:可在能清晰表达项目用地与相关管控范围关系的前提下,将部分图件进行整合。
(二)项目(批次)用地与历史文化保护线的关系分析
1.项目(批次)用地与历史文化名城/街区/镇/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的关系示意图(附简要说明:不涉及/若涉及,是否征得市州或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同意)。
2.项目(批次)用地与文物保护单位、大遗址、地下文物埋藏区、水下文物保护区、世界文化遗产、世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关系示意图(简要说明:不涉及/若涉及,是否征得市州或县级文物保护部门同意)。
3.项目(批次)用地与风景名胜区的关系示意图(简要说明:不涉及/若涉及,是否征得市州或县级林业部门同意,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项目用地与古树名木的关系示意图(简要说明:不涉及/若涉及,省林业局要求必须征得县级林业部门同意)。
4.项目(批次)用地与中国及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关系示
意图(简要说明:不涉及/若涉及,是否征得市州或县级农业部门同意)。
5.项目(批次)用地与国家和省级工业遗产的关系示意图(简要说明:不涉及/若涉及,是否征得市州或县级工信部门,以及相关权利人同意)。
备注:全省共5处中国及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涉及贵阳市花溪区;安顺市西秀区、平坝区;黔东南州从江县、锦屏县;黔西南州兴仁县。全省共16处国家和省级工业遗产,涉及贵阳市花溪区、清镇市;遵义市仁怀市、汇川区、湄潭县、习水县;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安顺市、平坝区;毕节市金沙县;铜仁市万山区;黔东南州镇远县;黔南州都匀市、惠水县。
(三)项目(批次)用地与城市“四线”的关系分析
1.项目(批次)用地与城市蓝线(城市水体保护线)的关系示意图(简要说明:不涉及/若涉及,项目建设内容符合《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11条中规定的滨水公园/XX等情形)。
2.项目(批次)用地与城市绿线(绿地系统线)的关系示意图(简要说明:不涉及/若涉及,项目建设内容符合《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10条中规定的公园绿地/XX等情形)。
3.项目(批次)用地与城市黄线(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的关系示意图(简要说明:不涉及/若涉及,项目建设内容符合《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第14条中规定的城市公共交通/供水/供气/供热/XX等情形,或属于自然资源部要求纳入黄线管理的区域性基础设施类型)。
4.项目(批次)用地与城市紫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的关系示意图(简要说明:不涉及/若涉及,项目建设内容符合《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15条中规定的XX情形)。
备注:能确定用地范围的精准上图,不能确定用地范围的示意上图。可在能清晰表达项目用地与相关管控范围关系的前提下,将部分图件进行整合。
三、评估结论
项目(批次)用地是否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要求,是否涉及历史文化保护线/若涉及,是否符合管控要求,是否涉及城市“四线”/若涉及,是否符合管控要求。项目用地规模、布局、建设时序与正在报批的《XX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及“一张图”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