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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贵州省500亩以上坝区种植土地保护办法》的政策解读

    时间:2019-05-23编辑:管理员来源:自然资源部点击:605 返回前一页

        为严格保护500亩以上坝区种植土地,实现坝区农业产业规模化发展,根据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及耕地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2019年2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500亩以上坝区种植土地保护办法》(黔府办函〔2019〕17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起草背景与过程

            我省山地多平地少,土地破碎分散,可规模利用地块有限,农业产业基础薄弱,500亩以上大坝是我省最宝贵的农业资源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龙头抓手。因此,为进一步保护500亩以上坝区种植土地,实现我省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品牌化,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省委、省政府决定把500亩以上坝区作为主战场,大力推动我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发展壮大特色优势产业,让广大群众更多受益、更快脱贫致富。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原省国土资源厅运用遥感监测技术,在第二次全省土地变更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内外业核查,对全省500亩以上大坝基本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

      2018年8月3日,省委召开全省500亩以上大坝产业结构调整工作调度会,要求参照国家对基本农田保护的要求,突出可操作性、约束性、特殊性,尽快制定出台全省500亩以上大坝保护办法,明确省级对坝区土地的管理权,做好大坝统一登记编号工作,逐坝标定保护边界、逐坝明确“身份证”“条形码”,实行信息化、规范化备案保护管理,严格管控好全省500亩以上大坝,切实提升耕地保护水平。2018年8月10日,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进行安排部署。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省自然资源厅牵头起草了《贵州省500亩以上坝区种植土地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18年10月22日征求了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住建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的意见,根据各单位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形成《贵州省500亩以上坝区种植土地保护办法》(代拟稿)呈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9年2月1日印发实施。

      二、《办法》主要内容及相关问题说明

      《办法》共十一条,主要从定义、职责、划定种植坝区、划定储备区、占用管理、监督问责等方面进行规定。

      第一条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意义及依据。

      第二条对500亩以上坝区种植土地进行了定义

      第三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对500亩以上坝区种植土地保护的责任。

      第四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对500亩以上坝区种植土地保护的具体职责。

      第五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辖区内的500亩以上坝区种植土地范围进行划定。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对县级人民政府划定成果进行审核。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500亩以上坝区统一登记编号。

      同时明确坝区种植土地范围要闭合、坝区种植土地范围划定的具体要求、原则及与相关规划衔接等规定。明确应当划入、可以划入、不得划入坝区种植土地范围的要求。

      第六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500亩以上坝区种植土地占用储备区,建立500亩以上坝区种植土地储备库。

      明确储备种植土地应与500亩以上坝区种植土地相邻,对哪些土地可以纳入储备种植土地进行了规定,同时明确严禁将不符合适度规模化生产条件的土地划入储备种植土地。

      第七条规定500亩以上坝区种植土地经划定后,除哪些建设项目确需占用的,经论证补划审核报批外,其余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同时明确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八条规定要建立500亩以上坝区种植土地管护员工作制度。

      第九条规定要建立500亩以上坝区种植土地联合保护管理制度,市级人民政府应将审核同意的500亩以上坝区种植土地划定数据及调整变化后数据报省级相关部门纳入管理。

      第十条规定要建立500亩以上坝区种植土地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明确了《办法》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