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打赢蓝天保卫战,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事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美丽中国建设。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要求,自然资源部会同生态环境部等部门统筹推进全国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为协同做好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现将有关实施意见函告如下。
一、统筹落实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各项工作任务
国发〔2018〕22号文件对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作出了明确的部署安排,主要工作任务细化分解为四方面工作:
(一)全面摸底排查露天矿山情况。以违法违规开采和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为重点,全面查清本地区露天矿山基本情况,在全面核查露天矿山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等情况的基础上,逐矿逐项登记汇总,分类建立台账,提出整治意见。
(二)依法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依法关闭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因地制宜加强修复绿化,减少和抑制大气扬尘。全面加强矸石山综合治理,消除自燃和冒烟现象。
(三)加强露天矿山生态修复。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原则,引导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以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要求,开展生态修复。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大力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模式,加快生态修复进度。
(四)严格控制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严格贯彻国发〔2018〕22号文件有关要求,重点区域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国发〔2018〕22号文件下发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批复的重点区域露天矿山,确需建设的,在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和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等要求前提下可继续批准建设。其他区域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也应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和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等要求。
二、加强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是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按照国发〔2018〕22号文件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把该项工作任务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防止脱离实际层层加码,要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
(二)强化责任落实。完善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清单,压实各方责任,层层抓好落实,强化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责任。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和监管职责,严格执行政策要求,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联动、透明公开、快速推进的工作局面。对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谋划不够、行动迟缓、推进不力的,启动约谈,从严问责。
三、确保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一)制定政策措施。各地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建立露天矿山综合整治长效机制,突出重点区域、重点矿种,围绕开采准入标准、矿山升级改造、生态环境治理和提高资源保障能力等内容,制定出台符合本地实际、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动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取得实效。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地应按照相关任务要求,建立考评机制,健全露天矿山综合整治监管体系,加强跟踪督办,确保目标、进度、措施等落实到位,保证整治工作在2020年顺利完成。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函告自然资源部。
联系人:矿业权司 宋 鹏
电 话:010-66558274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