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试行)》自1997年10月颁布以来,对我国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加强和改进土地利用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有必要对原规程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在总结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践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规、标准,对原规程进行调整和完善。调整和完善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规划用途分类、土地用途分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规划成果要求等。
  本规程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F、附录G、附录H为规范性附录,附录D、附录E为资料性附录。
  本规程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程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规划司,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 胡存智  董祚继  田志强  邓红蒂  殷卫平  孙雪东  萧 霖  薛 萍  陈 莹  祁 帆  郑伟元  苗 泽 苏 航  王冠珠  林 坚  蔡玉梅  杨 枫